青海省农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青海省农学会。英文译名为“qinghaiagronomy association”,缩写为“qaa”。
第二条 青海省农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系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包括农业管理工作者、农业企业家)及其相应的单位或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依法登记成立的农业综合性和学术性的社会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农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青海省发展农业和农业科学技术事业的参谋和助手,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科技创新、建设新农村、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动员和依靠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以科教兴农和农业与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目标,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农科教结合,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为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部门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及中国农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设在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财务经费、办公场所等,按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宁大路253号,邮政编码:810016,电子信箱:qinghainxh@163.com 。
第二章 九游官网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九游官网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学技术,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与科学方法,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开展农业科普教育活动,推进农民科学素质行动。
(三)编辑出版会刊、积极推荐优秀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自然科学优秀论文。
(四)反映青海省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推动建立和完善农业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和青海省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七)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等任务。
(八)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农业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农业科学技术团体和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其他与本会性质和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含初级)的科技人员,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自学成才,从事农业科教或农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农业科研、教育、生产、组织管理等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员;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5.热心学会事业发展,对学会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农业企业家。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管理、企事业等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农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按规定的条件核批。
(二)团体会员
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或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农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核批。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信息,优先和优惠参加本会的活动;
4.优先和优惠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5.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7.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8.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2.优先取得有关本会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及国内、国外学术会议;
5.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以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7.支持本会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8.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9.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会员证、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制定,授权办事机构执行。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触犯刑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取消会籍。会员如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公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会理事会是青海省农学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1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代表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九)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人选由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会、团体会员、分会及相关单位按规定名额推荐,原则上每届更新1/3左右,理事会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1/3比例;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青海省农学会的工作,实施理事会确定的任务,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荣誉理事若干人,名誉会长和荣誉理事可连任,可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分会。各分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会10—15人,正副主任委员由本会聘任,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各分会是本会领导下的学术性非法人组织,需按分会管理办法开展各项活动。各分会的职责是:结合本专业、本学科,根据本会的九游官网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有关分会的管理办法和成立条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报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二)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由若干名干部兼职组成,其人员按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兴办科技实体的收入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六)资助;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九游官网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建立省级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三十六条 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票数通过,报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明确了会徽:本会会徽外部轮廓为双环圆形,环内上、下方的文字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左右为绿色叶片表示生态环境,中间为麦穗构成的基础图案代表农业、农村、农民。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7日青海省农学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青海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